交通部函-修正「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附表,名稱並修正為「受終身不得 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交通部函-修正「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附表,名稱並修正為「受終身不得 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