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102.3.28.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訂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汽車路線貨運事業,促進經濟繁榮,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暫設新北市)。
第六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辦事處。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政府政策與有關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業營運業務之研究、發展、指導、調查、統計、彙編、徵詢及向政府建議事項。
(三)關於本業重要性法令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間之互助合作及糾紛爭執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輔導各縣市公會健全組織,發展業務事項。
(六)關於同業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七)關於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八)關於同業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九)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十一)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九條 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十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一)本會會員以台灣省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各直轄市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
公會為會員。
(二)榮譽會員:每年捐助若干圓等,得為本會榮譽會員;捐助之數額、資格等,由大會授權
理監事會審議。榮譽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
法定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
閉會期間,應提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
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五)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選派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其名額由台灣省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聯合會選派代表十九人,新北市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選派代表六人,台中市汽車路線貨運
商業同業公會選派代表六人,台南市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選派代表五人,高雄市汽車路線
貨運商業同業公會選派代表五人,共計四十一人。
前項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就其會員代表中選派之,但不限於理、監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提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查合格及報主管機關
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
為一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
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原派之會員應予改派。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因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
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
喪失。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變更。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八)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九)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 義務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前項當選之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審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七)其他依職責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提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並遵照內政部公佈之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
機關備查後實施。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
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候補理
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
監事之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
辭職,應以理事 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理監事連續請假
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萬元,由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甲類常年會費:由各會員按照其會員代表人數,原則每名年繳新台幣二萬元,但因經濟環境及
公會財務狀況,得授權理監事會議決議適當調整之,於每年分四季繳納。
(三)乙類常年會費:為補助甲類常年會費不足,由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
請追認。
第四十二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年度經費除必需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且組織解散後,其
賸餘財產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